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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而远行之----明代传说(八十六)

梦还楚留香 诸葛灵霞 4528 2024-01-19 07:43

  <b></b>大理寺所掌为“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”。要做到“推情定法”,“刑必当罪”,使“狱以无冤”是很不容易的。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,据《梦余录》记载,宣德时,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

 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,而大理寺尤专详谳。居是职者,必得其人。其官属,宜从堂上官精加考,庸劣不称者黜之,贪婪苛刻者罪之,其有作奸犯科者,责令互相纠举。违者,一体论罪。

 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,尤其是明中期以后,大理寺之权竟落入“庸劣不称者”之手。以至刑狱不清,冤案四出。所以,嘉靖六年(公元1527年),黄绾又上疏世宗

  法司所以理刑名,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,关系尤重。凡任两寺官,非精律例,见出原问官之上,何以评其轻重,服其心乎?近见两寺官,有初入仕途,律之名例尚未通晓,即欲断按庶狱,未免有差。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,借为口实,至于参驳。本寺亦不降心,辄逞雄辩,往复数次,淹累囚众,至不得已,将就允行。刑狱不清,职此之故。

  由于用人不当,庸劣当权,不精律例,偏执己见,因而拷掠成狱,“捶死狱中”,论罪不当,“重囚称冤”者往往有之。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,执法不阿。如《明史·虞谦传》记载仁宗时,虞谦为大理寺卿、吕升为少卿,能“悉心奏当,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,谦等再四参复,必求其平,尝语人曰‘彼无憾,斯我无憾矣’。”又《明史·马森传》载,马森为大理卿,屡驳疑狱,与刑部尚书郑晓、都御史周廷称为“三平”。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,不能公正治狱,《明史·王用汲传》载,万历时,王用汲为大理少卿,遇法司议胡槚、龙宗武杀吴仕期案,定胡、龙二案犯谪戍。用汲认为量刑不公,驳奏曰“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,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,罪如之。盖谓如上文‘罪斩,妻子为奴,财产入官’之律也。仕期之死,槚非主使者乎?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?今仅谪戍,不知所遵何律也?”神宗欲从用汲之言,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,宜减等。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,就以谪戍从轻发落,可见在封建社会,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。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合称为“三法司”,国家的重大案件,常由“三法司”会审。但是中期以后,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,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。

  明代初年,对宦官的限制非常严格,据《昭代典则》记载,洪武二年(公元1369年)八月,在确定内侍官制时,太祖诏谕吏部说

  朕观《周礼》,阍寺不及百人,后世多至数千,卒为大患。今虽未能复古,亦当为防微之计。此辈所事,不过供洒扫,给使令而已。若求善良,百无一二。用为耳目,即耳目蔽;用为心腹,即心腹病。驭之之道,但当使之畏法,不可使之有功。有功则骄恣畏法则检束,自不为非也。可见明太祖对宦官祸害的认识是很深刻的。洪武六年(公元1373年)十一月,特命延臣考究前代纠劾内官的办法。礼部议置内正司,设司正、司副各一人,专门纠察内官失仪及不法的行为。据《明会要·职官十一》引《明政统宗》载,洪武十年(公元1377年)五月,有一个内侍官因在内廷时间较久,偶而言及政事,当即被太祖斥遣归还乡里,并令终身不得叙用。又对诸臣说

  此辈日在左右,其小忠小信,足以固结君心。及其久也,假窃威权,以干政事,遂至于不可抑。自古以此辈乱者多矣。今立法不许寺人干预朝政,决去之,所以惩将来也随后规定内臣不许读书识字。洪武十七年(公元1384年),特铸一个铁牌,上刻文字“内臣不得干预政事,犯者斩。”置于宫门之中。又敕令诸司,不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。自古以来,对宦官之禁,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备。当时有个御用监名叫杜安道,以镊工侍太祖数十年,朝中许多机密计议他都知道,但他个性慎密,严遵太祖的禁令,在诸大臣面前仅一揖而退,从不启口泄漏机密。太祖对他很宠爱,但不给予优遇,后来迁出为光禄寺卿。

  洪武末,太祖重新整顿宦官机构,定十二监及各司局,并制定宦官的品秩和待遇。《明史·宦官传序》说

  明太祖既定江左,鉴前代之失,置宦官不及百人。迨末年颁《祖训》,乃定为十有二监及各司局,稍称备员矣。然定制,不得兼外臣文武衔,不得御外臣冠服,官无过四品,月米一石,衣食於内庭。

  后来宦官设置不断增多,《明史·职官志三》说“宦官……十二监、四司、八局,所谓二十四衙门也。”其机构之庞大,为历代所无。因各监、司、局官称职掌繁杂,二十四衙门官制简述:

  十二监:每监各太监一员,正四品,左、右少监各一员,从四品,左、右监丞各一员,正五品,典簿一员,正六品,长随、奉御无定员,从六品。此洪武旧制也。后渐更革,详见各条下:

  司礼监,提督掌督理皇城内一应仪礼刑名,及钤束长随、当差、听事各役,关防门禁,催督光禄供应等事。掌印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。秉笔、随堂掌章奏文书,照阁票批朱。掌司各掌所司。典簿典记奏章及诸出纳号簿。

  内官监,掌印太监一员,总理、管理、佥书、典簿、掌司、写字、监工无定员,掌木、石、瓦、土、塔材、东行、西行、油漆、婚礼、火药十作,及米盐库、营造库、皇坛库,凡国家营造宫室、陵墓,并铜锡妆奁、器用暨冰窨诸事。

  御用监,掌印太监一员,里外监把总二员,典簿、掌司、写字、监工无定员。凡御前所用围屏、床榻诸木器,及紫檀、象牙、乌木、螺甸诸玩器,皆造办之。又有仁智殿监工一员,掌武英殿中书承旨所写书籍画册等,奏进御前。

  司设监,员同内官监,掌卤簿、仪仗、帷幕诸事。

  御马监,掌印、监督、提督太监各一员。腾骧四卫营各设监官、掌司、典簿、写字、拿马等员。象房有掌司等员。

  神宫监,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掌司、管理无定员,掌太庙各庙洒扫、香灯等事。

  尚膳监,掌印太监一员,提督光禄太监一员,总理一员,管理、佥书、掌司、写字、监工及各牛羊等房厂监工无定员,掌御膳及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。

  尚宝监,掌印一员,佥书、掌司无定员,掌宝玺、敕符、将军印信。凡用宝,外尚宝司以揭帖赴监请旨,至女官尚宝司领取,监视外司用讫,存号簿,缴进。

  印绶监,员同尚宝,掌古今通集库,并铁券、诰敕、贴黄、印信、勘合、符验、信符诸事。

  直殿监,员同上,掌各殿及廊庑扫除事。

  尚衣监,掌印太监一员,掌御用冠冕、袍服及屦舄、靴袜之事。

  都知监。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掌司、长随、奉御无定员,旧掌各监行移、关知、勘合之事,后惟随驾前导警跸。

  四司:旧制每司各司正一人,正五品;左、右司副各一人,从五品。

  惜薪司,掌印太监一员,总理、佥书、掌道、掌司、写字、监工及外厂、北厂、南厂、新南厂、新西厂各设佥书、监工,俱无定员,掌所用薪炭之事。

  钟鼓司,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司房、学艺官无定员,掌管出朝钟鼓,及内乐、传奇、过锦、打稻诸杂戏。

  宝钞司,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管理、监工无定员,掌造粗细草纸。

  混堂司。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监工无定员,掌沐浴之事。

  八局:旧制每局大使一人,正五品;左、右副使各一人,从五品。

  兵仗局,掌印太监一员,提督军器库太监一员,管理、佥书、掌司、写字、监工无定员,掌制造军器。火药司属之。

  银作局,掌印太监一员,管理、佥书、写字、监工无定员,掌打造金银器饰。

  浣衣局,掌印太监一员,佥书、监工无定员。凡宫人年老及罢退废者,发此局居住。惟此局不在皇城内。

  巾帽局,掌印太监一员,管理、佥书、掌司、监工无定员,掌宫内使帽靴,驸马冠靴及籓王之国诸旗尉帽靴。

  针工局,员同巾帽局,掌造宫中衣服。

  内织染局,员同上,掌染造御用及宫内应用缎匹。城西蓝靛厂为此局外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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