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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88章:以牙还牙【求订阅】

都市之黑白神探 漫步星宇 5447 2024-02-09 21:03

  “方木,你并案的理由是什么?”

  案情讨论负责人,京都重案组组长杨学武看着方木,问道。

  方木面对众人的疑惑,起身说道:“从现场来看,凶手是和平入室,

  但是从死者的鼻腔内验出了乙醚的成分。

  这说明凶手并非死者熟识的人,而是采用骗死者开门,进而通过麻醉死者~的方式入室。

  至于欺骗的手法,我认为和走-廊里的电箱有关。

  因为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,我们发现部分灯具呈开启状态,而走廊里的电闸却被拉了_下来。

  遂推断是凶手拉断电闸,趁死者出门查看时,用乙醚将死者麻醉后,拖拽入室。

  死者脚上拖鞋分别位于门口和客厅两处,可以证明这个观点。

  我认为凶手在室内曾停留过一段时间,包括束缚死者,

  将死者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停放至消防车道,

  以及后面泼洒汽油,并胁迫死者拨打火警电话。

  纵火后,凶手离开。

  倘若他想杀死吴兆光,将其麻醉后,可以轻而易举地致其于死地。

  就算他希望吴兆光死于极其痛苦的焚烧,浇上汽油点火便是,

  何必大费周章放起一把火,又让他拨打火警电话呢?

  更何况他还特意把车停在消防车道上,阻碍消防队进场救火。

  这种做法大家是不是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。”

  杨学武正意味深长道:“你的意思是?”

  “对。”方木显然已经对杨学武的想法了然于心,“是他做的,那个用特殊手法杀害刘爱财的凶手!”

  众人立刻小声议论起来,有人举手道:“有没有可能是吴兆光的仇人?

  比如前段时间火灾受害人的家属。”

  方木道:“不可能,根据目前的调查进展,

  前一个火灾受害人死者丈夫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借住在母亲家里。

  案发当天至次日,其一直没有离开母亲家。

  这一点,已经得到他母亲与邻居的证实。

  此外,他并不具备驾驶资格,也不会开车。

  我也考虑程原雇凶杀人的可能,

  然而,对程原近期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交往人群进行排查后,发现并无异常。

  这些可以排除受害人家属报复杀人的嫌疑。

  并且,昨天晚上死者吴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发后迅速赶到现场,

  是因为在凌晨时分接到了发自丈夫手机的短信。

  信息内容只有短短几个字:‘家里着火了,快来救我。’

  吴兆光的妻子回拨过去之后,已经无人接听。

  今天早上,这部既拨打了火警电话,又发送了短信的手机在小区内的花坛里被找到。

  手机仍处于开机状态,来自死者妻子的未接来电多达十余个。

  那种仍带着一丝侥幸的绝望,可以想见。

  经过对手机的检查,除了死者吴兆光的指纹之外,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。

  我们又对死者当门的车进行勘验和检查,

  特别是车门把手和方向盘及离合器、油门、刹车等部位,

  但是,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。

  由此可以推断,凶手在作案时应该戴了手套和脚套。

  表面上看起来跟刘爱财案件差不多,又是一桩无迹可寻的谜案。

  如果从案件的表像特征上无法找到突破口的话,

  也许,分析凶手的心理痕迹就成为最后一条可以尝试的思路。

  我认为凶手的作案手法体现出明显的‘报复’的动机。”

  杨学武敲了敲桌子:“报复?仔细说说。”

  其他人也一副倾听的模样,毕竟方木昨天竟然给市局带来一个足迹模板,

  虽然无法确定是否是凶手留下的,

  但是也是目前拆迁小区谋杀案的唯一有突破性进展线索。

  众人瞩目,方木倒是宠辱不惊,冷静说道:“虽然我们把凶手的动机确定为报复,

  但是,这起纵火案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报复杀人。

  在某种程度上,凶手非常完美地“复制”了第一起火灾。

  首先,死者均被困于室内,无法逃脱;

  其次,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车道被堵住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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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且,罪魁祸首都是同一辆车;

  最后,死者家属都在火灾后抵达现场,目睹亲人被活活烧死。

  尤其是最后一点,用吴兆光的手机向死者妻子发出短信的,应该是凶手本人。

  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,其目的并非是救人,

  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“欣赏”丈夫被烧死的过程。

  死者在火场内,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。

  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,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。

  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,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。

  这样一来,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的味道。

  ...... ........ ...

  一个人,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,导致另一个人惨死。

  而同样的报应,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。

  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,与拆迁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!

  据此,我觉得专案组可以将两起杀人案合并侦查。

  第一点:两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,

  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(拆迁小区杀人案);

  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(华城小区纵火案)。

  在凶手看来,这两个人身上都有某种“恶”。

  这种“恶”,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。

  然而,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。

 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,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,

  甚至连那些“恶行”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。

  然而,在他的内心,也许已经把自己当作一个惩罚者,

  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“作恶者”自食其果的权力。

  也就是说,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“恶行”感同身受,

  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,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。

 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、近乎直线般的作恶就会得到报应的思维。

  在某种意义上,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:同态复仇。

  亦即以牙还牙,血债血偿!”.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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